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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76-2005是关于《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测试方法,于2005年修订并且于2006年开始实施,标准中有提及到使用紫外光测试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简称硅酮结构胶)的术语、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幕墙及其他结构粘接装配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1-1999 橡胶袖珍硬度计压入硬度试验方法(IS0 7619:1986,Rubber-Determination hardness by means of pocket hardness meters,IDT)
GB/T 13477.1-2003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试验基材的规定(IS0 13640:1999,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pecifications for test substrates,MOD)
GB/T 13477. 3-2003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3部分:使用标准器具测定密封材料挤出性的方法(IS0 9048: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extrudability of sealants using standardized apparatus,MOD)
GB/T 13477. 5-2003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5部分:表干时间的测定
GB/T 13477. 6-200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6部分:流动性的测定(IS0 7390: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flow,MOD)
GB/T 13477. 8-200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8部分:拉伸粘结性的测定(IS0 8339:1984,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ealants-Determination of tensile properties,MOD)
GBlT 13477. 18- 200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18部分:剥离粘结性的测定
GB/T 14682 建筑密封材料术语
JC/T 485-1992(1997)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
3术语和定义
GB/T 14682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分类和标记
4.1 型别
产品按组成分单组分型和双组分型,分别用数字1和2表示。
4.2适用基材类别
按产品适用的基材分类,代号表示以下:
类别代号 适用的基材
M 金属
G 玻璃
Q 其他
4.3产品标记
产品按型别、适用基材类别、本标准号顺序标记。
示例:适用于金属、玻璃的双组分硅酮结构胶标记为:2MG GB 16776-2003。
5要求
5.1 外观
5.1.1产品应为细腻、均匀膏状物,无气泡、结块、凝胶、结皮,无不易分散的析出物。
5.1.2双组分产品两组分的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5.2物理力学性能
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5.3硅酮结构胶与结构装配系统用附件的相容性应符合附录A规定,硅酮结构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粘结性应符合附录B规定。
5.4报告23℃时伸长率为10%、20%及40%时的模量。
6试验方法
6.1 试验基本要求
6.1.1 标准试验条件
温度(23±2)℃、相对湿度(50±5)%。
6.1.2试验样品的准备
所有试验样品应以包装状态在6.1.1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4 h。双组分试验样品两组分的混合比例应符合供方规定,其中A组分(基胶)取样量至少500 g。混合应在负压0.095 MPa以下真空条件下进行,混合时间约5min。
6.2外观
目测检查。
6.3下垂度
按GB/T 13477. 6-2003中7.1试验。试验模具的槽内尺寸为宽20 mm、深10 mm,试验温度为(50士2)℃。
6.4挤出性
按GB/T 13477. 3-2003试验,采用图1聚乙烯挤胶筒,装填容量为177 mL,不安装挤胶嘴,挤胶气压为0. 340 MPa,测定一次将全部样品挤出所需的时间,精确到0.1 s。试验次数为一次。
6.5适用期
双组分样品按6.1.2混合后装入图1挤胶筒内,密封尾塞,从两组分混合时开始计时,20 min时按6.4测定挤出性,应不大于10 s。试验次数为一次。
6.6表干时间
按GB/T 13477. 5-2003第8.1条试验。
6.7硬度
在PE膜上平放6.9.ld)金属模框,将试验样品挤注在模框内,刮平后除去模框按6.8.2c)养护;揭去PE膜制得试样,按GB/T 531-1999采用邵尔A型硬度计试验。
6.8拉伸粘结性及拉伸模量
6.8.1 试件形状和尺寸
试件应符合图2规定。基材按产品适用的基材类别选用:
M类——符合GB/T 13477.1-2003.铝板厚度不小于3 mm;
G类——清洁、无镀膜的无色透明浮法玻璃,厚度5 mm—8 mm;
Q类——供方要求的其他基材。
6.8.2试件制备和养护
a) 按GB/T 13477. 8P2003制备试件,每5个试件为一组。
b) 每个试件必须有一面选用G类基材。
c) 制备后的试件按以下条件养护:
1) 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14 d;
2) 单组分硅酮结构胶的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1 d;
3) 在不损坏试件条件下,养护期间挡块应尽早分离。
6.8.3试验步骤
按GBlT 13477, 8-2003进行试验。粘结破坏面积的测量和计算,采用透过印制有1 mm×1 mm网格线的透明膜片,测量拉伸粘结试件两粘结面上粘结破坏面积较大面占有的网格数,精确到1格(不足一格不计)。粘结破坏面积以粘结破坏格数占总格数的百分比表示。
报告拉伸粘结强度,同时报告粘结破坏面积。
6.8.4 23℃时拉伸粘结性、最大拉伸强度时伸长率和拉伸模量
试验温度(23±2)℃,取一组试件按6.8.3试验和报告;同时记录最大拉伸强度时的伸长率,报告最大拉伸强度时的伸长率的算术平均值;同时记录并报告伸长率10%、20%和40%的模量,各取其算术平均值。
6.8.5 90℃时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在(90±2)℃条件下放置th,在同一温度下按6.8.3试验。
6.8.6-30℃时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在(-30±2)℃条件下放置th,在同一温度下按6.8.3试验。
6.8.7浸水后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浸入温度为(23±2)℃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保持7d后取出并在10 min内按6.8.3试验。
6.8.8 水一紫外线光照后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按JC/T 485-1992第5.12条规定,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连续试验300 h,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 h,按6.8.3试验。
6.9热老化
6.9.1 试验器具
a) 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b) 天平:精度为1mg;
c) 铝板:尺寸为150 mm×80 mm×0.5 mm~l.5 mm;
d) 金属模框:内框尺寸130 mm×40 mm×6.5 mm;
e) 刮刀。
6.9.2试验步骤
取三块洁净的铝板,其中两块用作试验试件称量并记录质量(m1),一块用作对比试件。
在铝板上平放金属模框,将硅酮结构胶刮涂在模框内并用刮刀刮平,除去模框制成试件,称量并记录试验试件的质量(m2)。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7d,试验试件在(90±2)℃鼓风干燥箱中,保持21 d;
对比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1 d。
从干燥箱中取出试验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冷却th后分别称量并记录质量(m3)。
6.9.3结果计算
按试验试件试验前后的质量计算热失重(式1),试验结果为两试验试件的算术平均值,糈确至0.1%。
GB 16776-2005
式中:
m1 -铝板质量,单位为克(g);
m2 -铝板和硅酮结构胶质量,单位为克(g);
m3 -试验后的铝板和硅酮结构胶质量,单位为克(g)。
6.9.4龟裂和粉化检查
取对比试件同试验试件相比较,检查并记录试验试件表面的变化情况。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a)外观;
b)下垂度;
c)挤出性;
d)适用期;
e)表干时间;
f) 硬度;
g)23℃拉伸粘结性,包括:
1)拉伸强度;
2)粘结破坏面积,%;
3) 最大拉伸强度时伸长率;
4) 23℃伸长率为10%、20%及40%时的模量。
7.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1、5.2、5.4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产品配方、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组批、抽样规则
7.3.1 连续生产时每3吨为一批,不足3吨也为一批;间断生产时,每釜投料为一批。
7.3.2随机抽样。单组分产品抽样量为5支;双组分产品从原包装中抽样,抽样量为3 kg~5 kg,抽取的样品应立即密封包装。
7.4判定规则
7.4.1 外观质量不符合5.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2单项结果判定
表干时间-、下垂度、拉伸粘结性试验项目,每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为该项合格;其余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为合格。
23℃伸长率10%、20%及40%的模量不作为判定项目,但必须报告。
7.4.3产品符合5.1、5.2要求的所有项目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中若有两项达不到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仅有一项达不到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达不到规定,该批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
8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8.1 包装
单组分结构胶用密封的管状包装,外包装用纸箱或其他材料包装,每箱产品内应附一份产品合样证。双组分结构胶应分别装入两个密闭桶内,每桶应附一份产品合格证。批检验应附出厂检验单。
8.2标志
包装容器外应标明:
a) 生产厂名称及厂址;
b) 产品名称;
c)产品标记;
d) 生产日期;
e) 产品生产批号;
f)贮存期;
g)包装产品净容量;
h) 产品颜色;
i)产品使用说明。
8.3贮存及运输
8.3.1 本产品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非危险品运输。
8.3.2贮存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防止撞击、挤压产品包装。
8.3.3贮存温度不高于27℃,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少于6个月。